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工宿舍住户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我院教工宿舍管理,保证广大师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高校校园特点和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凡在我院校园内各宿舍区居住的所有住户和居民,包括屋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下同)自住户,以及非屋主自住的其它临时性住户和人员,均属本规定适用管理对象。
第二条 教工宿舍住户管理:校园内所有教工宿舍住户及有关人员,须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和辖区公安部门、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包括以下诸方面:
(一)房屋使用
1、校内各类教工宿舍属于居住性质,不得将其作为生产、加工、娱乐等经营性用房或办公用房;架空层、地下室等房舍属于储藏、停车等附属用房,严禁擅自改变用途而用于居住、烧煮或生产加工等。
2、校内各类职工宿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非屋主自住的,必须按要求办理申请、登记、报批手续,签定相关保证书、责任书。
3、屋主对其房屋使用的安全性以及居住的合法性及居住人的日常行为等负完全责任,违规使用和改造房屋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屋主承担。
(二)房屋装修
1、住户装修房屋时,须在正式施工日至少提前7天到学院总务处办理申报登记等手续,并接受专项管理。违者,学校将限制相关车辆和人员进出校园。
2、住户装修时,外部立面不得影响房屋整体美观,内部改造不得危及房屋安全。
3、装修时合理安排装修时间、运输和存放装修材料,不准侵占公共通道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邻里生活。
4、装潢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并按要求和标准缴纳装潢垃圾处理费。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院管理部门可下达限期整改书面通知直至责令停工,对拒不改正者,可限制使用水电。
(三)入住手续
1、属屋主自住的,到学院保卫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住户雇请的家政人员和从外地来校父母或其他亲属,暂住达一个月以上者,亦应办理登记手续,申领相关证件。
2、非屋主自住的,由屋主陪同居住人,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入住申请、登记手续,经保卫处联合院总务处、卫生科等部门审核同意,领取《临时出入证》后,方可入住。同时报公安部门、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3、未办理入住登记、审批手续并领取《临时出入证》的人员,将被限制进入校园和教工宿舍。
(四)公共卫生
1、各住户要搞好居家门前卫生,保持外墙、窗户、开放阳台等整洁、美观。
2、各住户生活垃圾要用垃圾袋装好,投放到指定地点。
3、各住户清扫、晾晒、排水等行为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4、楼上住户不得往楼下吐痰、泼水、扔烟蒂及其它杂物。
(五)环境秩序
1、不得在宿舍区及校园内乱张贴、乱晾晒、乱搭建、乱圈围、乱设摊点、乱堆乱放、乱拉管线。
2、不得侵占宿舍公共区域,不得在楼道、门口等处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烧煮东西。
3、不得毁损校园内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地上私自种植,不得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开垦种菜,一经发现,管理部门即予铲除。
4、禁止在校园内违规养犬。不得在校园内遛狗或饲养家禽家畜,一旦发现,管理部门按无主禽畜处置。
5、严禁从事赌博、酗酒、吸毒、贩毒或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校园内擅自搭设治丧灵棚。
6、工作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影响师生学习、工作的各类活动。每日中午12时30分至14时;周日至周四晚8时之后、周五、周六和节假日晚上12时之后,不得在宿舍区大声喧哗或从事产生生活噪声的各类活动。
(六)安全防范
1、屋主及居住人应安全用火、用电,对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具有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消防、火灾隐患或突发火情,应及时报告院保卫处。
2、不得在校园内违规燃放烟花炮竹。
3、不得在校园内、宿舍区及其它公共区域焚烧树叶垃圾、冥纸冥币等。
4、不得在房屋内外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5、二楼以上住户不得在开放的阳台、栏杆等上面放置花盆等重物,做好外墙玻璃及其它设施的日常维护,谨防坠物伤人。
6、住户人员使用的机动、非机动车辆,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限时、限门、限速进出校园,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行、乱鸣笛。
(七)费用缴纳
1、所有住户应按时主动足额缴纳水电费、卫生费。
2、有关住户应缴纳装潢垃圾处理费、车辆管理费以及相关证件工本费等费用。
3、由学校免租金提供住户使用的各类配套房屋、设施维修费用,一律由相关住户承担,其产权性质不变。各住户单元下水管道疏通费由相关住户均摊。
4、水电费由学院代收缴,具备条件时由供水、供电公司直接收取;其它收费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联合审定,由校托管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代收代支。
第三条 学院部门管理职责
1、学院成立教工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总务处、保卫处、卫生科、物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会、教代会负责人及住户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教工宿舍管理与服务细则、检查落实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向学校提出相关处置意见与建议等。
2、涉及房屋使用与装修、环境与绿化、水电及公用设施等方面管理,以及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创建文明楼院等事宜,由总务处负责。
3、宿舍区及楼道公共卫生、装潢垃圾处理等,由物业公司负责。
4、有关居住人口、治安防范、防火防灾、入校车辆、公共秩序等方面管理,联系辖区公安部门,由保卫处负责。
5、各住户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联系辖区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部门,由卫生科负责。
6、收费项目及标准审定及其它方面管理,由总务处、保卫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执行。
第四条 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
1、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学院管理部门可口头或书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屡次违反者,可采取强制措施,并视其违规情节轻重,追究屋主相应责任。
2、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关处置费用由屋主承担,对此项费用及其它应缴费用未及时缴纳的,屋主如系本校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扣罚款物从其校内福利费或节日慰问费中扣除;屋主如系其他人员,限期缴纳,否则对其房屋实行水电管制。
3、对拒不服从管理,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报公安等执法部门追究屋主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对学院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或互相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五条 附则
1、学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在学院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居住在校内房舍的经营户、住户和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