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节约工程建设造价,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基本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学院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饰及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签证,是指工程施工中的经济签证和技术签证。经济签证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中的工程量增减签证和工程施工招标中涉及认定价材料部分的确认签证。技术签证分为一般技术签证和工程设计变更技术签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一般技术签证由学院现场技术人员(院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根据工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研究决定,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生效。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及技术签证,由基建办(或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议)提出技术变更意见,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通知,方可进行修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技术签证,签证程序必须规范,对不符合建设管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不予签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经济签证应严格把关, 确需办理经济签证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2000元以下的一般性经济签证由基建办负责实施;
(二)变更项目投资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签证,由基建办提出增减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变更项目投资额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经济签证,由基建办提出增减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 方可实施;
(四)变更项目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签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到招标范围以外的重大变更, 由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 方可实施;
(五)任何经济签证必须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签证后的工程量需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技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的签证应按规定程序,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技术人员审核,并报基建办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做好原始情况记录(如照片、录相资料等)。重大的隐蔽工程签证,应请学院审计部门参与签证工作,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材料认价签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提前一个月向基建办上报认定价格的材料清单(含规格、型号、数量等技术参数),由基建办组织审核。因施工单位延期报告而延误工期者,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二)基建办审核后,邀请相关部门成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纪检、审计等人员参与市场调查和考察,在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重点对产品的市场价格、质量及厂家的生产能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
(三)确定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后, 基建办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施工单位与确定的材料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组织材料供应。基建办将材料样品封样,以便验收核查。
(四)材料使用前,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验证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并与样品进行核对,所有材料完全符合样品要求,方可进入工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