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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稿:吴健审核:鲁蓉蓉发布日期:2013-04-06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零星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零星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既符合规范程序又便于管理操作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项目范围界定

第二条  维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院突发性小型零星维修项目的支出(材料或人工费等费用),零星维修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因故未列入学院年度维修工程项目的且超出物业公司维修范围的维修项目;因突发因素而产生的维修项目,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毁而产生的维修项目;为迎接各项检查、接待、大赛及迎新等须短时间内完成而发生的维修项目;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办公、实训等活动而临时产生的其它维修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三条  拟申报使用维修专项资金实施零星维修时,由申报部门(各系部、物业公司等)及总务处相关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查勘,确认需维修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内容、数量及估算价等,由总务处填报《零星维修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

第四条  估算价在叁仟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报总务处处长审批立项,叁仟元至壹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院长审批立项,壹万元及以上至伍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院长同意后院长审批立项。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选择

第五条  办公及后勤设备、课桌椅、家俱等维修,一般在专业公司、供货单位、协议维修单位中选择,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校内邀标或公开招标等方式最后确定。

其中:叁仟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务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议价确定维修单位,报处长审批。叁仟至壹万元的维修项目,由总务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维修单位,报分管院长审批。壹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项目应由院招标办组织校内邀标或公开招标确定维修单位,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土建、门窗及安装项目(指单项价格在伍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可通过校内公开招标、邀标方式确定或从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公布的当年度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协议维修工程施工入围单位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二家,作为学院当年度零星维修施工单位,当学院有维修任务时,由总务处从中指定施工。项目管理及结算办法原则参照芜湖市财政局每年度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协议维修工程执行,项目结算价由院基建办负责审定。项目费用报销按学院立项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审价程序及报销要求

第七条  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价格的,总务处办理时应有不少于两人参加,在《申报审批表》中填写议价记录和结果,报总务处处长审批。

第八条  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的,由总务处在《申报审批表》中填写询价记录和结果,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通过校内邀标或公开招标确定价格的,由招标办出具招标结果报告书,报院长审批,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总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时须附《申报审批表》或《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壹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由总务处组织使用、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填写《零星维修项目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单》),报分管院长核批。

第十二条  壹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应由分管院长主持集体验收,院招标办、总务处、监察审计处及使用部门人员参加,填写《验收报告单》,报院长核批。

第十三条  经院领导审核通过的《验收报告单》作为办理报销手续的审核材料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如不作修订或废止,则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