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单身教工临时过渡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学校单身教工临时居住问题,规范对学校单身教工临时过渡住房(以下简称过渡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租住对象及租住标准
1、租住对象:学校在编在岗(含占编不入编)的教职工,以及担任辅导员工作的临聘人员,原户籍在外地(包括本市三县)、在本市无固定居住房的单身教职工(未婚或只身在芜工作的教职工)。
2、租住标准:博士研究生一人一间、硕士两人一间,其他单身教工可租住四人一间。
3、特殊情况经学校议定后,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作为人才引进的教职工按照芜湖市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租住程序
1、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校、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由人力资源处对申请租住过渡房人员的入住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由总务处统一安排入住,申请人到总务处签订《芜湖职业技术学校单身教工过渡住房租住协议》,办理租住手续。
第三条 房租及电费收取
1、对租住北校区工字楼教工宿舍的教工,单人间房租200元/月,双人间房租100元/月/人,四人间房租50元/人/月;对租住南、北校区成套住房的教工,其房租按照每平方每月6元计付,费用由租住人员分摊
2、租住人电费自理,计费标准与学校内其他住户相同,一律按表计量缴费,双人间及四人间电费由租住人均摊。
以上费用由院总务处计费、制单,交财务处从租住教职工工资中扣取。
第四条 租住要求
1、过渡房租住时限最长为3年,超过时限自行解决住宿。
2、过渡房实行男女分区安排,且只限用于我院单身教职工住宿,不得作为结婚用房。
3、租住人不得强占过渡房或将所租房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先入住双人间或四人间的租住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学校后安排的教工入住。
4、租住人不得占用走廊、过道等公共区域,不允许在宿舍内明火做饭。凡需要在宿舍内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累计1000瓦以上)的,须向总务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5、租住人不得对过渡房进行装潢,不得擅自改变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6、租住人因工作调动、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而不具备继续租住条件者,或长时间不入住(指正常工作期间,连续一个月不在校住宿)者,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退租手续。
7、对在租住期间购置房屋者,根据职工个人实际情况,经总务处核实,可按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起最长延长半年的租住时间,合计租住时间不得超过最长租房时限。
8、租住人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上述各款规定及学校对校内住户的各项规定,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学校管理部门可随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退房。
9、限期退房的期限为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天,逾期不退房者,超过期限的第一个月房租加倍收取,从第二个月起按原房租的十倍收费。
对经查实故意隐瞒本人情况不报而不及时退租者,学校从其应退租之月的次月起,按原房租的十倍收费。
10、租住人因各种原因退租过渡房,须书面函告总务处,总务处派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租房内设施进行清点验收(若出现设施短缺或人为损坏的,租住人须按市价赔偿)。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总务处出具正式退租函复,视为已办理退租手续。财务处从退租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扣取房租等费用。
第五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对申请租住职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及实时监控;总务处负责办理过渡房的租住手续、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事宜,负责过渡房租住费用(包括对违规者的提租和罚款)的计费、审核及代扣清单编制;财务处负责按照总务处提供的代扣清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租住费用。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