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
基建工作会议纪要(一)
(20150208)
2015年2月8日下午,副院长殷立明在南校区L型行政楼1104主持召开了总务处2015年度基建工作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基建办人员分工安排。
元月22日,经学院党委及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学院基建计划实施的十四个项目,其中委托市重点局代建的南校区扩建项目四个,学院自管项目十个。由于2015年度基建工作时间紧,项目施工的特殊时间要求,以及总务后勤基建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总务处基建工作分工及人员安排调整如下:
1、安排副处长范大伟协助基建办做好与市重点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对外联系、协调管理等工作。
2、王健同志负责2015年度新开工项目招标前的工作,负责与项目设计单位协调、落实规划审批、组织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所有北校区项目的现场管理协调等工作(其中北校区礼堂改造项目及篮排网球场新建项目暂由黄传柱同志协助管理);负责清理2014年底前尚未决算审计及移交基建档案的基建项目的扫尾和结算工作;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黄传柱同志负责所有南校区项目的现场管理协调等工作;负责北校区礼堂改造项目及篮排网球场新建项目;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鲁蓉蓉同志负责所有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接收、决算审计、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基建项目付款的审核登记工作,协助王健同志完成基建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基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尹必亮同志负责完成北校区地下管网(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的摸底和图纸绘制工作,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5年委托市重点局代建项目。
1、体育馆和南大门及周边景观项目。
该项目目前已进入委托清单编制的环节,基建办将继续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要求市重点局在3月15日前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并进入项目招标程序,力争在4月底完成项目招标工作。
由副处长范大伟负责与弋江区政府项目部门协调,解决体育馆代建地块的土地遗留问题,以确保该项目能够按时顺利进场施工。
2、建筑工程学院实训厂房项目。
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建设方案的调整,计划3月20日前完成设计方案调整,并报送市规划局进行方案审批,6月3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移交给市重点局,并开始项目清单编制工作。9月份进入项目的招标工作。
3、四期景观(含小平山农场)项目。
目前设计单位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力争5月20日进入项目招标工作。
三、2015年学院自管项目。
1、北校区礼堂改造、新建篮排球场及南校区报告厅装饰工程。目前南校区报告厅装饰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北校区礼堂及新建篮排球场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力争在4月底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进入项目招标程序,5月份完成施工单位的招标和进场的前期工作。依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基建办要着手完善北校区礼堂及新建篮排球场等项目设计单位的合同签订工作。
2、北校区教学楼改造及校园道路刚改柔项目。计划3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4月底前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标及施工单位进场前期准备工作。
3、南校区校园道路刚改柔项目。计划3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4月底前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标及施工单位进场前期准备工作。
4、南校区教学楼改造项目。计划3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4月底前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标及施工单位进场前期准备工作。
5、2015年度维修项目。根据2014年底前学院各相关部门报送的维修需求,及2014年度维修项目实施情况,在4月10日前确定2015年度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并进入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6、北校区汽车工程学院实训厂房项目。该项目已进入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阶段,力争4月20日前完成规划审批工作,暑假前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
7、实验室配套项目。该项目将根据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等相关部门的需求及实际进度进行相应调整和实施。
四、基建工作纪律。
2月6日,总务处已召开了后勤工作会议,在会上总务处处长吴守法同志已就后勤及基建工作中的廉洁自律等作出要求。副院长殷立明代表学院党委再次强调廉洁自律等基建工作纪律。具体如下:
1、基建工作人员要协调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以便顺利开展学院基建工作。并在基建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三十一条要求和学院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2、决不允许基建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插手基建项目,介绍和推销材料等。
3、严禁收受礼品、礼金等。
4、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宴请。
最后,副院长殷立明强调,2015年学院基建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希望基建办全体人员齐心协力、凝心聚力,狠抓任务落实,尽最大努力,把基建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富成效。
参会人员:副院长殷立明,总务处吴守法、尤凯、王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王健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