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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公寓自助生活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曹艳芳审核: 孙万根 发布日期:2026-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公寓自助生活服务项目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管责任。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提供场地,经营企业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投资、运营的学生公寓自助生活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衣机(烘干机、洗鞋机)、饮水机、吹风机、自动售卖机等。

第二章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管理

第3条 进入学校的学生公寓自助生活服务项目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须在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安装设备,设备接水、电前须向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并报备所安装机器的水、电线路图,经相关人员现场查看后方可施工。

第4条 经营企业须指定专人对自助生活服务设备进行维护,并向总务处报备维护人员信息。对发生的设备故障应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涉及安全隐患的紧急故障应立即停用并在4小时内响应,不能修复的应在72小时内更换全新的设备。

第5条 经营企业不得私自移动设备位置或增减数量,如需调整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方案及影响评估,经总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6条 经营场所要做到无明显垃圾、无积水,设备摆放整齐。经营企业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检测和维修,并公示相关记录。

第7条 经营企业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以下信息:操作流程、服务种类、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投诉处理流程、清洗消毒记录、服务承诺书。

第8条 寒暑假期间,若学校安排施工单位进入宿舍内部施工,经营企业须制定专项防护方案,经总务处确认后实施,避免设备因施工受损。

第9条 经营企业不得对学生公寓自助生活服务项目进行转让、转包、转租,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经营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10条 经营企业安装的设备、小程序界面及相关宣传物料,均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推送及设备机身张贴),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经营企业立即清除,多次责令未整改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11条 经营企业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学校有权暂停结算营业款直至整改达标。

第12条 依据招标文件和服务合同,设备需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的,由经营企业在进场前自行对接安装一卡通卡机或系统对接,经营企业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及消费数据。

第13条 经营企业承担项目经营服务所产生的水、电、人工、行政办公、劳保、维修、检测、税费(增值税、附加税等)、环保处理费等所有项目运维费用,按照服务项目合同约定价格收取费用,未经学校书面审批许可,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变动或减少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否则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14条 经营企业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用水、用电,按要求安装水电表,双方按实际表数结算水电费用。严禁偷水偷电,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15条 经营企业须定期对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测,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合格电器元件,设备运行期间须确保接地保护装置正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16条 为保证学生公寓自助生活服务质量,学校定期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公寓自助生活服务日常检查表》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附件一),经营企业应对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第17条 学校总务处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经营单位进行考核(附件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分数在80分(含)—90分的为合格,考核分数在7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合同是否续签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18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