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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大学门面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曹艳芳审核: 孙万根 发布日期:2026-07-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门面房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内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外租赁的经营性房产及场地。

第三条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管权,负责校园门面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保卫处指导门面房日常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第二章承租人责任与要求

第四条 承租人须在施工前将装修施工方、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学校总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房屋存放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房屋权益(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否则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七条承租人对设施和设备等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承租人不得私搭乱建,乱倒垃圾、破坏绿化等,不得在所承租门面以外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门面房租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方式和期限执行,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须按时付清租金至指定账户,并及时向学校提供转账回执。

第十条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各项检查,认真做好门面周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等工作,做到文明经商,店内整洁、门前三包。

第十一条承租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装水电表,双方按实际表数结算水电费用,承租人需按时缴纳。严禁偷水偷电,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含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设备使用安全等),由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学校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由此给学校所造成的损失,学校将保留追诉权。

第十三条门面房投入使用、经营前,承租方自行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照,若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学校无关。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经营中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均明码标价,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商品、服务价格不高于周边高校、商业网点的价格水平。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承租人应返还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给学校,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人自行搬离投入的可移动资产,10日内将门面房完整交还学校,不得损毁破坏房屋,不得向学校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六条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学校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承租方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大学门面房日常检查表》(附件一)进行检查,承租方应对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作为年度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总务处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承租方进行考核(附件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分数在80分(含)—90分的为合格,考核分数在7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合同是否续签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